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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建委、各區(縣)工商分局、各省駐京建管處、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勞務分包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以及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以及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合同是指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由勞務作業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勞務作業發包人(以下簡稱發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以下簡稱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勞務分包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勞務分包合同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職能,制定企業信用標準,歸集企業信用信息,促進信用產品的使用。
第二章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六條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七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
第八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九條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
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十一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筑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十二條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范、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十三條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四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并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范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六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第三章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七條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八條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信息等。
第十九條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收到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材料后,應當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
(一)網上數據信息與合同正、副本有關數據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勞務分包企業是否辦理了進京備案手續,是否通過了年度市場評價;
(三)勞務分包合同加蓋印章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條款是否包括本辦法第八條的內容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的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按照上述內容核對后,對于符合要求的,即時予以備案,在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補齊內容。
第二十一條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于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
第二十二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第四章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可以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數據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第二十五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發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結算、工程質量糾紛等理由拖延支付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勞務作業人員完成勞務作業內容并將工資發放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對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已確認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第二十六條對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簽證手續。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人員應當為發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
在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確定后,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經確認的變更部分的價款應當按進度與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一并支付。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合同中約定的對方通訊地址送達書面資料;收到書面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在7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勞務分包合同中關于停工、窩工、臨時性用工、現場罰款等的確認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承包人應當在與發包人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并備案后進場施工。
發包人不得在未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并備案的情況下要求或允許承包人進場施工。
第二十八條承包人完成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內容后,應當書面通知發包人驗收勞務作業內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3日內對勞務作業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遞交書面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不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
雙方的結算程序完成后,發包人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
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勞務作業內容另行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與經備案的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勞務分包合同作為結算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不得以雙方存在爭議為理由拒絕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
第三十條在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根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制定并落實勞務分包合同備案、履約信息的記錄、使用和公示制度。
息條包合同市、區縣建委通過勞務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勞務分包合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縣建委負責本轄區內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應當加強與外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駐京管理機構的聯系、協調與配合,共同加強對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應當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檢查、巡查和聯合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一)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的合同主體是否合法;
(二)發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三)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
(四)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網上數據申報以及勞務分包合同履約信息報送情況;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支付情況;
(六)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情況;
(七)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等內容;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勞務分包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記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該項目的項目經理對下列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記入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的;
(二)發包人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三)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或未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進場施工的;
(四)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的;
(五)發包人將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發包給承包人的;
(六)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發包人、承包人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
(七)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維修保證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的;
(九)發包人、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的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的;
(十)發包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支付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
(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并將工資發放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的;
(十二)對工程變更或者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以及所涉及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
(十三)工程變更或者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或者確認的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發包人未按本辦法辦理勞務分包合同變更備案、解除備案等手續的;
(十五)發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勞務作業驗收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的;
(十六)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該勞務作業及時交付發包人的;
(十七)發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完成后,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時限支付全部結算價款的;
(十八)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限制其承攬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勞務作業:
(一)轉包或違法分包勞務作業的;
(二)因拖欠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或者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發包人、承包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三次以上的。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記入北京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單位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限制其新開工程項目。
第三十九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備案、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撤銷企業資質的,本市建筑業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進行資質處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記入《北京市建筑業企業檔案管理手冊》,通報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資質處理。
第四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信息和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勞務分包合同予以備案,或者市或區縣建委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或區縣建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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